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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得比照前點規定,就未占用鄰地部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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