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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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得比照前點規定,就未占用鄰地部分,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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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該法令補充規定第17條指出,在建築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時,如果部分占用了鄰地,擁有人可依照前述規定,就未占用鄰地部分進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這意味著當建築在未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進行建造,但僅有部分占用了鄰地時,擁有人仍然有適用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權利。根據參考資料的土地法,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的建築,亦可進行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只要未占用鄰地的部分。然而,此法條並未提供具體的案例或範例,故無法進一步提供相關的例子。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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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