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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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共有人之一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在共有土地興建完成之房屋,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但該建物為基地共有人區分所有者,免檢附他共有人之土地使用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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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8條中的規定,當共有人之一在實施建築管理前在共有土地上興建完成房屋並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附上其他共有人對土地使用的同意書。然而,如果該建築物是由共有土地的區分所有者所擁有,則無需附上其他共有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 參考資料: 建築法第三十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 世新法學期刊第三十六卷第二期-〈建造執照發給時條件之釋義〉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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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