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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下列情形各依其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與起造人不同係因權利移轉者,應提出權利移轉證明文件;其未檢附契稅收據者,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報稅捐稽徵機關。 (二)起造人為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者,無須檢附贈與稅繳(免)納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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