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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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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基地權利種類,以所有權、地上權或典權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0條,區分所有權人在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在申請書的適當欄位記明基地的權利種類,僅限於所有權、地上權或典權。這意味著申請人必須清楚地表示他們對基地的權利類型,並只能選擇這三種權利之一。參考資料中沒有具體關於此條款的範例,所以無法提供具體的案例。

  • 區分所有權人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八十三條條文
  • 地上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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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20 條規定:「二十、區分所有權人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八十三條規定應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