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二、依第四點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其建築執照遺失且無法補發時,得由同一建築執照已登記之鄰屋所有權人出具證明書證明申請登記之建物確與其所有已登記之建物為同一建築執照。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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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依第四點規定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其建築執照遺失且無法補發時,得由同一建築執照已登記之鄰屋所有權人出具證明書證明申請登記之建物確與其所有已登記之建物為同一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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