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法院囑託查封之未登記建物,在未塗銷查封以前,債務人得檢具使用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時應將原查封事項予以轉載,並將辦理情形函知原執行法院。 前項登記前之勘測結果與查封面積不符時,其違建部分,應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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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法院囑託查封之未登記建物,在未塗銷查封以前,債務人得檢具使用執照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時應將原查封事項予以轉載,並將辦理情形函知原執行法院。 前項登記前之勘測結果與查封面積不符時,其違建部分,應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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