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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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以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須公告,如有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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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24 條,以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需進行公告。如果有權利關係人對此提出異議,則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最新版 - 土地法最新版
- 核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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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