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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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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以法院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須公告,如有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24 條,以法院核發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需進行公告。如果有權利關係人對此提出異議,則根據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最新版 - 土地法最新版

  • 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第五十九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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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以法院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仍須公告,如有權利關係人提出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