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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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於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公告期間提出異議之「權利關係人」,係指對公告之建物所有權有爭議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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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法條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異議提出者為權利關係人,即對公告的建物所有權有爭議的人。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有關權利關係的爭執能夠在登記機關調處後解決。我並未找到與此相關的具體案例。
- 第五十九條條文
- 所有權名詞
- 異議名詞
- 關係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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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