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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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不服調處結果訴請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其登記免再公告。經提起訴訟復撤回者,視為未起訴,如另行起訴已逾調處起訴期限,均得依調處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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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6條,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當事人若不滿意調解結果且提起司法訴訟,最終撤回訴訟的話,將視為未提起訴訟,並且如果另行提起訴訟的期限已經超過調解提起訴訟的期限,則可以根據調解結果辦理登記。這表示當事人如果不滿意調解結果並且提起訴訟後撤回訴訟,可以選擇依據原本的調解結果進行登記而不需要再次公告。
- 所有權名詞
- 調處名詞
- 起訴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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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