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不服調處結果訴請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其登記免再公告。經提起訴訟復撤回者,視為未起訴,如另行起訴已逾調處起訴期限,均得依調處結果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二十六、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不服調處結果訴請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其登記免再公告。經提起訴訟復撤回者,視為未起訴,如另行起訴已逾調處起訴期限,均得依調處結果辦理。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