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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六、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因不服調處結果訴請司法機關判決確定者,其登記免再公告。經提起訴訟復撤回者,視為未起訴,如另行起訴已逾調處起訴期限,均得依調處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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