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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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公告文貼於公告揭示處後意外毀損,不影響公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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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7條規定:公告文貼於公告揭示處後,若由於意外毀損導致公告無法繼續展示,這種情況並不會影響公告的效力。意即,即使因為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公告文被毀損或無法繼續展示,這並不會使公告失效。 參考資料:《不動產登記法》第14條之1、14條之2,2018年修正生效。根據該法規,不動產登記應進行公告,以便對不動產的異議提出和進行相關訴訟。若公告文因意外因素毀損,導致無法繼續展示,仍應依法進行相關程序,不影響公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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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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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