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27

快速跳轉

二十七、公告文貼於公告揭示處後意外毀損,不影響公告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27條規定:公告文貼於公告揭示處後,若由於意外毀損導致公告無法繼續展示,這種情況並不會影響公告的效力。意即,即使因為不可預見的原因導致公告文被毀損或無法繼續展示,這並不會使公告失效。 參考資料:《不動產登記法》第14條之1、14條之2,2018年修正生效。根據該法規,不動產登記應進行公告,以便對不動產的異議提出和進行相關訴訟。若公告文因意外因素毀損,導致無法繼續展示,仍應依法進行相關程序,不影響公告的效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27 條規定:「二十七、公告文貼於公告揭示處後意外毀損,不影響公告效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