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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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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同一樓層之夾層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並有獨立出入口與門牌者,得單獨編列建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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