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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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築同一樓層之夾層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並有獨立出入口與門牌者,得單獨編列建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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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5條,如果建物同一樓層之夾層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並且有獨立出入口與門牌,則可以單獨編列建號進行登記。 參考資料: -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建物法):根據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的資料,建物法規定了建物所有權的登記程序和相關事項。 - 內政部網站:[https://www.moi.gov.tw/](https://www.mo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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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