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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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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且可獨立使用,並經發部分使用執照之建物,得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條,當建築工程的部分完竣且可獨立使用,並且已經核發部分使用執照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這表示當建築工程的一部分已經完成且具備獨立使用的能力,並且根據相關法規已經核發了該部分的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人可以申請進行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

  • 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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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6 條規定:「六、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且可獨立使用,並經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之建物,得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