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6 條
快速跳轉
六、建築工程部分完竣且可獨立使用,並經核發部分使用執照之建物,得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6條,當建築工程的部分完竣且可獨立使用,並且已經核發部分使用執照的情況下,可以申請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這表示當建築工程的一部分已經完成且具備獨立使用的能力,並且根據相關法規已經核發了該部分的使用執照,建物所有權人可以申請進行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
- 核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