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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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樑柱架高形成第一層建物與地面架空部分,得依使用執照之記載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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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7條,當建物的樑柱架高形成第一層建物與地面架空部分時,可以依照使用執照的記載辦理建物所有權的第一次登記。 參考資料: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320051)
- 使用執照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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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