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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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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領有主管建築機關發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者,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無條件拆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條,如果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物領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的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可以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在登記時,需要在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和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無條件拆除。」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法(修正2013/12/11)、建築法(修正2021/1/6)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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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8 條規定:「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領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者,得申辦建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