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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領有主管建築機關發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者,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無條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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