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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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之臨時建物,領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者,得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登記時應於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及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無條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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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8條,如果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上的建物領有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的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可以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在登記時,需要在登記簿的其他登記事項欄和建物所有權狀內註明:「本建物為臨時建物,公共設施開闢時,應無條件拆除。」 參考資料: - 國土測繪法(修正2013/12/11)、建築法(修正2021/1/6)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核名詞
- 所有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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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