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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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下列建物得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一)無牆之鋼架建物。 (二)游泳池。 (三)加油站(亭)。 (四)高架道路下里民活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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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條,以下建物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1)無牆之鋼架建物、(2)游泳池、(3)加油站(亭)、(4)高架道路下里民活動中心。 有關第一項的無牆之鋼架建物,目前並沒有找到與之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至於第二項的游泳池,在《水池場所安全管理及運動設施安全管理辦法》(100年8月12日公告)第10條中,要求游泳池的使用者應依法事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取得使用許可。如果游泳池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則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針對第三項的加油站(亭),根據《加油站管理辦法》(106年5月12日公告)第16條規定,加油站應依法事先申請設置許可,並符合相關法規要求,方可經營。如果加油站(亭)合法設立,則可以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最後,關於第四項的高架道路下里民活動中心,在目前的參考資料中,並未找到與之相關的具體法規或例子。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提及的參考資料可能有限,且可能不包含最新的修訂內容。進一步的研究和尋找相關的最新法規或案例可能有助於在更準確的範圍內解釋該條法規。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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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