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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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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且其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用途,應與原有廠地相關,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 (三)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2條,該原則適用對象為以下情形之一: 1. 經經濟部認定屬附加產值高或創造相當就業人口之投資事業者。 2.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為增設污染防治設備者。 3. 經經濟部認定屬設立營運總部者。 舉例而言,如果一家企業希望在原有工業區附近擴建且符合以上條件之一,則可以依照該原則進行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的變更處理。

  • 都市計畫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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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 2 條規定:「二、本原則適用對象,以原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確無工業區可供擴建,且其申請變更為工業區之用途,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