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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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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及原有廠地面積之一點五倍,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定申請變更。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 (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變更。 (四)申請變更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3條的規定,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及原有廠地面積之一點五倍,並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三年後,始得再依本原則規定申請變更。但經經濟部同意者,不在此限。 例如,申請人申請變更土地的總面積不能超過五公頃及原有廠地面積的一點五倍。如果已經經過三年並且經經濟部同意,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二)申請變更之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且無破壞水土保持之虞,以利整體規劃、開發。但為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之都市計畫道路用地、既成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與原廠地合併供一生產單元完整使用者,不在此限。 這項規定要求申請變更的土地必須與原有工業區廠地相毗鄰,地形完整銜接,並且不會破壞水土保持。然而,如果土地與原有廠地之間有道路或水路分隔,且可以合併計算寬度不超過十公尺,且可供一個完整的生產單元使用,則不受此限。 (三)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及其他法令規定禁止使用之土地,不得申請變更。 按照這一規定,禁止使用的土地,例如重要水庫集水區暨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軍事禁限建範圍以及其他法律禁止使用的土地,不能申請變更。 (四)申請變更之土地位於山坡地者,除應符合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規定外,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平均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者,始得作為建築基地。 此項規定是針對山坡地的土地進行限制。依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的規定,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的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土地應保持原始地形地貌,不得開發利用。而在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的地區,只能作為開放性的公共設施使用。只有在坡度未達百分之三十的地區,才能作為建築基地。 根據以上的法規解釋逐條釋義,我們可以瞭解到關於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3條的各項規定和限制。

  • 使用執照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既成道路名詞
  • 法令名詞
  • 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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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 3 條規定:「三、申請變更土地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人每次申請變更之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五公頃及原有廠地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都市計畫工業區毗鄰土地變更處理原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