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10 條
快速跳轉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建築基地,不適用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查詢台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0條,該條規定如下: 第10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建築基地,不適用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程序。 簡單來說,根據法條的內容,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所規定之建築基地,在適用上述法條時,不需要按照第八條及第十一條第二項的程序進行處理。 以下是與該法條相關的範例: 舉例如法源資訊資料庫中的舉例來說,如果一個建築基地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五款至第八款的規定,則不需要按照第八條和第十一條第二項的程序進行審查和處理。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