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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前條規定檢討辦理後,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時,建築基地鄰接符合前條規定之畸零地其範圍未新增者,免再重新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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