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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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檢討辦理後,於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時,建築基地鄰接符合前條規定之畸零地其範圍未新增者,免再重新檢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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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9條,當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時,如果建築基地鄰接的畸零地範圍未有新增的情況,則無需重新檢討辦理。這意味著當地的建築基地與畸零地的鄰接關係在申請建造執照或變更設計時不再需要進行額外的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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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