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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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屬畸零地之建築基地,其鄰地為畸零地且為該畸零地之唯一合併地時,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掛號後至申報放樣勘驗前,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所有權人得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並副知都發局。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後,其鄰地為畸零地且都市更新單元為該畸零地之唯一合併地時,實施者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所有權人得依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或經雙方協議一次達成合意後納入都市更新單元,並副知都發局。 第一項畸零地所有權人,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表明願以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時,起造人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未於期限內表明視為無意願,都發局得核准放樣勘驗。 第二項畸零地所有權人,於接獲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表明願以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讓售或願意納入都市更新單元內時,實施者應負責承買或經雙方協議一次達成合意後納入都市更新單元;未於期限內達成合意者,視為無意願,都發局得續行都市更新程序。 前二項畸零地所有權人於期限內表明有意願,但於表明有意願次日起三個月內未清除地上物、未檢附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塗銷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無租賃權之切結書予起造人或實施者,視為無意願。 起造人或實施者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承買後合併致建築基地、都市更新單元或該街廓土地無法合理使用,或其他特殊情形者,得提交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免予合併使用。 第三項及第四項近一年度建議價額,經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後,由都發局定期公告。 依本條受通知之畸零地所有權人,於書面表示有意願時,應同時副知畸零地權利關係人。 第一項及第二項書面通知之所有權人,以通知當日之土地建築情形、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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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8條的規定,非屬畸零地的建築基地,若其鄰地為畸零地且為該畸零地唯一合併地,起造人在申請建造執照掛號後至申報放樣勘驗前,應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所有權人,告知他們可以按照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的價格將畸零地出售,並副知都發局。同樣地,如果該建築基地是都市更新單元的一部分,且其鄰地為畸零地且都市更新單元為該畸零地的唯一合併地,實施者應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後,以書面通知該畸零地所有權人,告知他們可以按照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近一年度建議價額的價格出售,或經雙方協議一次達成合意後納入都市更新單元,並副知都發局。 根據法規,如果畸零地所有權人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表明願意以建議價格出售或納入都市更新單元,則起造人或實施者應負責承買或進行合併使用。如果畸零地所有權人未在期限內表明意願,則視為無意願,都發局有權核准放樣勘驗。同樣地,如果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未達成合意,則視為無意願,都發局可以繼續進行都市更新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若畸零地所有權人表明有意願,但在表明意願後的三個月內未清除地上物、未檢附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塗銷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事項之土地登記謄本及無租賃權之切結書予起造人或實施者,則視為無意願。此外,如果起造人或實施者承買後進行合併,但導致建築基地、都市更新單元或該街廓土地無法合理使用,或存在其他特殊情況,則可以提交給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免予合併使用。 最後,第三項和第四項近一年度建議價額由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決議後,由都發局定期公告。而依照該條例,被通知的畸零地所有權人應當在書面表示有意願的同時,通知畸零地權利關係人,并根據通知當日的土地建築情形、地籍圖謄本和土地登記簿謄本,確定所有權人的身份。
- 非名詞
- 勘驗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調處名詞
- 都市更新名詞
- 核名詞
- 合意名詞
- 地上物名詞
- 所有權移轉名詞
- 限制登記名詞
- 切結書名詞
- 關係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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