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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畸零地其相鄰土地為公有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都發局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逕向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申購;申購不成時,應逕向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申請審議。 屬畸零地之建築基地,為鄰接畸零地之唯一合併地且該畸零地為公有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都發局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逕向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申購;申購不成者,都發局得准其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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