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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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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其相鄰土地為公有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都發局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逕向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申購;申購不成時,應逕向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議申請審議。 屬畸零地之建築基地,為鄰接畸零地之唯一合併地且該畸零地為公有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都發局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逕向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申購;申購不成者,都發局得准其建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1條規定,如果畸零地的相鄰土地是公有的,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取得都發局核發的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然後向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申購。如果沒有申購成功,則應直接向畸零地調處會全體委員會提出申請進行審議。 根據這條法規,如果一塊非屬於畸零地的建築基地是與唯一的相鄰畸零地相鄰,而且該畸零地是公有的,土地所有權人應該取得都發局核發的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然後向公產管理機關辦理申購。如果申購不成功,都發局可以准許土地所有權人進行建築。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名詞
  • 調處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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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11 條規定:「畸零地其相鄰土地為公有者,土地所有權人應取得都發局核發之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書,逕向公產管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