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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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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都發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由都發局聘(派)之: 一 都發局二人。 二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二人。 三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一人。 四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一人。 五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一人。 六 專家學者七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循程序續聘(派)兼之。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2條,畸零地調處會的組成如下: 1. 主任委員:由都發局局長兼任。 2. 其餘委員:由以下人員組成,並由都發局聘派: - 都發局2人 -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2人 -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人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人 -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1人 - 專家學者7人 委員的任期為2年,期滿後可依程序續聘派兼之。開會時,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則可指派委員中的一人代理。外聘委員的性別比例原則上不得低於外聘委員總數的四分之一,全體委員的性別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以上資料來自於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12條。

  • 調處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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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12 條規定:「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都發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