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畸零地調處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主任委員一人,由都發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並由都發局聘(派)之: 一 都發局二人。 二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二人。 三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一人。 四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一人。 五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一人。 六 專家學者七人。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循程序續聘(派)兼之。 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如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得指派委員一人代理。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