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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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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所稱權利關係人,指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耕作權人、農育權人或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5條,該條規定了「權利關係人」的定義,包括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耕作權人、農育權人或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人。這些人的權益與土地使用和所有有關。對於該條的解釋,可以參考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的制定背景和相關法律解釋文件,以獲得更深入的理解和適用。 參考資料: 1.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2. 相關法規與判例解釋

  • 自治條例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地上權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永佃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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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5 條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權利關係人,指土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耕作權人、農育權人或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