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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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抵稅土地與非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辦理合併、重測合併或重劃後,其各筆錄土地面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產籍異動登錄作業: (一)合併、重測合併:應按不同財產來源之各筆錄土地價值占全部土地價值之比例計算其面積,分算各筆錄土地面積,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二)重劃:應就重劃前財產來源不同之各筆土地,洽主辦重劃單位計算重劃後分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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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10條》,在進行合併、重測合併或重劃後,應按照不同財產來源的土地價值比例計算其面積,並分別登錄每筆土地的面積。具體計算方法可參考該法規附件二中的計算公式。另外,在進行重劃時,應與負責重劃的單位協商計算重劃後的分配面積。這意味著土地的面積登錄要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調整,並依照上述法規的要求進行登錄作業。 參考資料: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第10條》
- 非名詞
- 理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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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