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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抵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實物管理要點 第 10 條

十、抵稅土地與抵稅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經辦理合併、重測合併或重劃後,其各筆錄土地面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產籍異動登錄作業: (一)合併、重測合併:應按不同財產來源之各筆錄土地價值占全部土地價值之比例計算其面積,分算各筆錄土地面積,其計算公式如附件二。 (二)重劃:應就重劃前財產來源不同之各筆土地,洽主辦重劃單位計算重劃後分配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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