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0 條(期前止付之處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票據權利人就到期日前之票據為止付通知時,付款行庫應先予登記,俟到期日後,再依規定辦理。但票據權利人仍應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屆至前為止付之通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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