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0 條(期前止付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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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人就到期日前之票據為止付通知時,付款行庫應先予登記,俟到期日後,再依規定辦理。但票據權利人仍應依本準則第四條規定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屆至前為止付之通知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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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法規,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0條指出,當票據權利人對於票據的到期日前提出止付通知時,付款行應先進行登記,待到期日後再依規定進行處理。然而,票據權利人仍需要在止付通知後五日內提供已經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文件。對於票載發票日屆至前提出的支票止付通知,也同樣適用這項規定。 舉例來說,假設有一張票據的到期日是2022年1月1日,票據權利人在到期日之前提出了止付通知。根據該規定,付款行應先進行登記,並在到期日之後依規定進行處理。同時,票據權利人也需要在止付通知後的五天內提供已經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文件。這項規定也適用於支票在票載發票日屆至前提出的止付通知情況。
- 期日名詞
- 止付通知名詞
- 俟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 發票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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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