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9 條(存款不足等之止付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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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庫對存款不足或超過付款行庫允許墊借票款之票據,應先於其存款或允許墊借之額度內,予以止付,其後如再有存款或續允墊借時,仍應就原止付票據金額限度內,繼續予以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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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上述法規,該問題所關聯的「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 9 條」規定如下:付款行庫對於存款不足或超過付款行庫允許墊借票款的票據,應當在其存款或允許墊借的額度內,先予以止付。若後續有存款或續允墊借的情況發生,則仍應就原止付票據的金額限度內,繼續予以止付。 根據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763號判決,該判決解釋了「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 9 條」的內容。案例中提到,即使對於已通知止付的票據,在特定情況下(如存款不足或超過墊借票款的限度)仍應繼續予以止付。 這表示,根據該法規,付款行庫應該優先考慮存款或允許墊借的額度,對於超出這些額度的票據進行止付處理。即使後續有存款或續允許墊借情況發生,付款行庫仍應在原始止付的金額限度內,繼續處理止付。 儘管沒有提到具體的案例,但根據這些資料,我們可以理解「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 9 條」的適用範圍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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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