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8 條(存款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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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庫對通知止付之票據應即查明其有無存款,對無存款又未經允許墊借票款之票據,應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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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8條(存款調查),付款行庫在接到通知止付的票據後,應立即進行調查,查明該票據是否有存款。對於沒有存款且未經允許墊借票款的票據,付款行應該不予受理。 這條規範的參考來源是《銀行票據掛失止付處理準則》,該準則由台灣銀行業自律機構-台灣銀行公會制定,用於規範銀行對於票據掛失止付的處理程序。根據上述規範,當付款行接到通知止付的票據時,應查明該票據是否有存款,如果沒有存款且未經允許墊借票款,則付款行應拒絕受理該票據。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銀行接到通知止付的一張支票,據稱該支票的發票人的帳戶沒有足夠的存款支付該支票金額。根據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8條,該付款行應立即進行調查,查明帳戶的存款情況。如果確實沒有足夠的存款且該支票未經允許墊借,則付款行應不予受理該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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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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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