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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1 條(喪失後補充完成的空白票據止付之辦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照前三條規定辦理,付款行庫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 前項票據之止付通知書,票據權利人未能記載之事項,以後提示請求付款之票據所記載之事項,視為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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