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1 條(喪失後補充完成的空白票據止付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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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照前三條規定辦理,付款行庫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 前項票據之止付通知書,票據權利人未能記載之事項,以嗣後提示請求付款之票據所記載之事項,視為止付通知書所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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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中的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1條,這條條款談到的是喪失後補充完成的空白票據的止付辦理。根據這條條款的規定,如果通知止付的票據是經簽名但未記載完成的空白票據,在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之後,應按照前三條的規定來辦理止付。付款行應該在票上所記載的金額範圍內進行止付。 同時,根據這條條款,如果止付通知書中有票據權利人未能記載的事項,則應將嗣後提示請求付款的票據所記載的事項視為止付通知書所記載的事項。 舉例來說,如果某張空白支票在喪失後被補充填寫了金額之後,票據權利人通知銀行止付該支票,銀行應根據票面上的金額範圍進行止付。如果該止付通知書上有某些資訊是未能記載的,但該張支票上有嗣後提示請求付款的資訊,那麼銀行應該將該嗣後提示請求付款的資訊視為止付通知書所記載的資訊來辦理。
- 止付通知名詞
- 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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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