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2 條(止付金額之留存及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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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行庫留存,非依本準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會同填具註銷申請書,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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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法條的規定,經止付的金額應由付款行庫留存,除非有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3條和第14條的規定,或經占有票據的人和止付人同意填寫註銷申請書,否則不能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使用。比方說,如果某人的支票被止付了,付款行應將該金額保留起來,除非根據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的相關規定或獲得占有票據者和止付人的同意填寫註銷申請書,該金額不能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使用。
- 非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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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