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2 條(止付金額之留存及其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行庫留存,非依本準則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會同填具註銷申請書,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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