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13 條(止付通知之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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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止付人雖曾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公示催告聲請之證明,但占有票據之人或通知止付人提出該公示催告之聲請被駁回或撤回或其除權判決之聲請被駁回確定或撤回或逾期未聲請除權判決之證明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該止付之票據恢復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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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條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3條" 的規定,如果通知止付人曾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經進行公示催告的聲請證明,但占有票據的人或通知止付人所提出的公示催告聲請被駁回、撤回,或者其除權判決聲請被駁回確定、撤回,或者未按時提出除權判決的證明,那麼止付通知就會失去效力,票據就會恢復付款。 針對這個情況,最高法院在一個判決(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763號判決)中提到,當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3條所指的「該止付之票據恢復付款」,是指在持有票據人合法提示該曾經被止付的票據請求付款時,付款人應該立即付款,或者對於未經提示的止付票據,將止付保留款轉回存款人的帳戶恢復付款。換句話說,這是根據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5項的規定,並不允許票據付款人無視這條規定,自行提領存放的款項。相關的裁判書是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763號判決。 此外,中央銀行業務局的函釋(73)台央業字第922號和財政部金融局的函釋(85)台融局(一)字第85289480號提到,如果公示催告被撤回後,止付通知失去效力的情況,票據恢復付款意味著付款行應將已經保留的止付款項轉回存款人的帳戶。這些函釋是基於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5項在止付仍然有效的情況下才適用的錯誤解讀,而違反了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13條和票據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5項的規定,因此是無效的。相關的函釋資料是中央銀行業務局的(73)台央業字第922號函及財政部金融局的(85)台融局(一)字第85289480號函。
- 公示催告名詞
- 駁回名詞
- 除權判決名詞
- 止付通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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