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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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人為止付之通知時,應填具「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載明左列事項,通知付款行庫。付款行庫應即將「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送交票據交換所,並於掛失止付票據經提示退票時,將該「通知書」及「申報書」一併送達票據交換所。 一 票據喪失經過。 二 喪失票據之類別、帳號、號碼、金額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規定應記載之有關事項。 三 通知止付人之姓名、年齡、住所。其為機關、團體者,應於通知書上加蓋正式印信;其為公司、行號者,應加蓋正式印章;並均應由負責人簽名,個人應記明國民身分證字號,票據權利人為發票人時,並應使用原留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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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3條,當票據權利人進行止付通知時,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和「遺失票據申報書」,並在通知中包含以下事項:一、喪失票據的經過;二、喪失票據的類別、帳號、號碼、金額以及其他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要求的相關事項;三、通知止付人的姓名、年齡、住址。如果是機關或團體,應在通知書上蓋上正式印章;如果是公司或行號,應使用正式印章;並且應由負責人簽名。如果是個人,應提供國民身分證字號。如果票據權利人是發票人,則應使用原留印鑑。 範例:根據《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3條,當一名票據權利人發現自己的支票遺失時,他應填寫「掛失止付通知書」和「遺失票據申報書」,並在通知中提供相關的資訊,例如支票的類別、帳號、號碼、金額以及自己的姓名、年齡、住址等。如果票據權利人是公司的負責人,他應在通知書上蓋上公司的正式印章并簽字。如果票據權利人是個人,則應提供自己的國民身分證字號。在接到掛失止付通知後,付款行庫應將通知書的影本送交票據交換所,並在掛失止付的支票被退回時,將該通知書和申報書一併送交票據交換所。
- 止付通知名詞
- 退票名詞
- 通知書名詞
- 送達名詞
- 住所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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