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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通知止付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書後五日內,向付款行庫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後通知止付人不得對同一票據為止付之通知。 若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撤銷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公示催告,付款行社應通知票據交換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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