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 第 5 條(付款行庫對止付理由認定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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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行庫對於通知掛失止付理由,不負認定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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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票據掛失止付處理規範第5條規定,付款行庫對於通知掛失止付的理由,不負認定之責任。根據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1763號判決,該規範僅供金融機構參考使用,並無具有法律效力,也無法作為一般人民權利義務及法院審判的依據。此外,根據中央銀行業務局(73)台央業字第922號函釋和財政部金融局(85)台融局(一)字第85289480號函釋的解釋,止付通知失效後,付款行應將止付保留款撥回存款人帳戶恢復付款。因此,在通知掛失止付的理由上,付款行庫不負認定之責任。 舉例來說,如果執票人通知付款行掛失止付支票,付款行庫並未對止付理由進行認定。在此情況下,該規範第五條規定明確表示付款行庫不需要對止付理由進行認定,即使付款行庫並未對止付理由進行認定,執票人仍需依法負起向持票人支付票款的責任。這是由於該規範第5條的規定不要求付款行庫對止付理由進行認定。 請注意,以上僅為解釋該法條的一個範例。具體適用該法條的情況可能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相關法律判斷而有所不同。為了準確理解和應用法律,建議諮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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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