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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 第 2 條

二 稅捐稽徵機關因調查課稅需要,依稅捐稽徵法第三十條規定正式備文要求銀行提供前揭客戶往來、交易資料,如涉及「資金往來紀錄」,仍應先敘明案情並說明必須調查理由,報經本部准,始得向銀行進行調查。惟若為瞭解欠稅人在銀行兼營信託或證券業務部門之信託資金或有價證券餘額,以便移請法院就其「欠稅強制執行」;或為「核課遺產稅」需要,而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日之信託資金或有價證券餘額,仍得逕洽相關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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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述資料,可以找到關於銀行保密問題的參考資料。然而,無法找到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第2條的具體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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