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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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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法務部調查局查詢時,以該局局長 (副局長) 審認定為必要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銀行法第28條第4項的規定,有關除外保密事項的詳細規定可以在第3條中找到。然而,根據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找到有關銀行法第28條第4項中所訂定的除外規定事項的具體內容或相關案例的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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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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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第 3 條規定:「三 法務部調查局查詢時,以該局局長 (副局長) 審核認定為必要者為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