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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訂定保守秘密之除外規定事項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 警察機關因偵查犯罪需要,得逕由各警察局行文查詢與該案有關之前揭客戶往來、交易資料,並副知內政部警政署,不需報經本部准,以簡化行文流程;應表明係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註明案由,並須由警察局局長 (副局長) 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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