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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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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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2條規定,教師借調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二是經學校同意後才能辦理。教師借調的期限每次以四年為限,如果借調的職務有任期且超過四年,則借調期間依該職務的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後可以再行借調,但前項借調期間的合計不得超過八年。在借調期間,教師應辦理留職停薪。 根據教師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公立學校教師的借調需要經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核准。借調期間的計算方式可以參考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該項規定中提到,教師的服務年資包括在職期間及借調等期間。 教師借調的具體程序可以參考教育部公告的《教師借調相關業務辦法》,該辦法中詳細規定了教師借調的申請、核准、終止等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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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