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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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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