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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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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3條,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時,必須具備所任職務的任用資格。具體而言,教師需要符合機關組織法規對該職務的要求才能進行借調。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組織的法規要求該職務必須擁有特定學位或專業認證,那麼教師借調擔任該職務時必須具備相應的學位或認證資格。具體的任用資格要求需要參照相關的機關組織法規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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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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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 3 條規定:「三、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