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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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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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3條,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時,必須具備所任職務的任用資格。具體而言,教師需要符合機關組織法規對該職務的要求才能進行借調。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組織的法規要求該職務必須擁有特定學位或專業認證,那麼教師借調擔任該職務時必須具備相應的學位或認證資格。具體的任用資格要求需要參照相關的機關組織法規進行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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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