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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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利事業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 教師依前項規定借調至營利事業,學校應與借調營利事業簽訂合作契約,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其相當金額學術回饋金之收取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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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第4條的規定,專科以上學校的專任教師,如果未兼任行政職務,可以因為產學合作的需要,被借調到營利事業擔任和他們的教學或研究專長相關的專職工作。這種借調必須經過學校與營利事業簽訂合作契約,合同中要約定收取相應的金額作為學術回饋金,這筆款項可以納入校務基金使用,或者繳納到公務預算。至於學術回饋金的具體收取規定,則由各校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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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