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利事業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 教師依前項規定借調至營利事業,學校應與借調營利事業簽訂合作契約,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其相當金額學術回饋金之收取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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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利事業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 教師依前項規定借調至營利事業,學校應與借調營利事業簽訂合作契約,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其相當金額學術回饋金之收取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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