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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0.10.25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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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為規範公立各級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之借調,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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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師借調應與其專長、所授課程相關或因業務特殊需要,並經學校同意後,始得辦理。 教師借調期間,每次以四年為限;其借調所擔任者係有任期職務,且任期超過四年者,借調期間依該職務之任期辦理。借調期滿得再行借調。 前項借調期間合計不得超過八年。 教師於借調期間應辦理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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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師借調擔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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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科以上學校未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因產學合作,得借調至營利事業擔任與教學或研究專長領域相關之專職。 教師依前項規定借調至營利事業,學校應與借調營利事業簽訂合作契約,約定收取相當金額之學術回饋金納入校務基金運用或公務預算繳庫;其相當金額學術回饋金之收取規定,由各校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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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如定有較本原則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借調處理原則全文共 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0.10.25,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