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第一審法院對於原告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訴在指定期日前,應調查原告已否以書面向被告機關請求,並具備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情形,如經調查結果,發現原告迄未以書面向被告機關請求或未具備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以其起訴不備其他要件裁定駁回其訴。
根據上述的資料,法院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 指定期日前,法院應調查原告是否已以書面向被告機關提出請求,並確定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 - 如果調查發現原告尚未以書面向被告機關提出請求,或未具備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情形,法院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的規定,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並且不需審理其他要件。 這些規定提供了對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遵守的指引,確保原告在提起訴訟前已按照相關規定向被告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如果原告未遵守這些要求,法院有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駁回其訴訟。 參考資料: - 國家賠償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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