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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 法官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如發現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業與被告機關達成協議,作成協議書時,應以其訴無保護之必要,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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