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法官辦理國家賠償事件,如發現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業與被告機關達成協議,作成協議書時,應以其訴無保護之必要,以判決駁回之。
據法律資料中所提及的,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時應遵守法律規定的注意事項第五條。根據該條規定,如果法官發現在言詞辯論結束前,原告與被告機關達成協議並簽署協議書,且在此情況下法官認為原告起訴已不需要保護,則法院應以判決駁回的方式處理。 解釋:當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時,如果在言詞辯論結束前,原告與被告機關達成協議並簽署協議書,並且法官認為此時原告起訴已不需要法律保護,法院的處理方式應該是以判決駁回的方式處理。具體來說,這表示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可自行協商解決爭議,達成協議後,原告的訴訟請求可能已經沒有必要再進一步審理,因此法院可以選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九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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