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法院辦理國家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有請求權人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向該公務員提起損害賠償之同時或先後,復依本法之規定,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協議或提起損害賠償之訴者,法院在賠償義務機關協議程序終結或損害賠償訴訟裁判確定前,應以裁定停止對公務員損害賠償訴訟程序之進行。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