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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偵辦貪污案件,對於政府機關實施搜索前,應先請求該機關提出或交付所需證物;如認有搜索必要,應依刑事訴訟法及本部函頒之檢察機關實施搜索扣押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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