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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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檢察官偵辦貪污案件就涉及專業部分,應徵詢相關專家及主管機關就爭議部分問題之意見,俾便判斷屬行政疏失或違法行為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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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8 條的规定,檢察官在辦理涉及到專業部分的貪污案件時,應該徵詢相關專家及主管機關對於爭議部分問題的意見,作为判斷是否屬於行政疏失或違法行為的參考依據。 例如,檢察官在辦理一起貪污案件時,可能會遇到爭議的問題,如貪污金額的確定、涉及的法律規定解釋等等。根据上述條文的要求,檢察官應該徵詢相關的專家、學者或者主管機關,就這些爭議部分的問題徵求他們的意見。例如,可以諮詢財務專家就貪污金額評估的準確性,或者徵詢法務部對於相關法律條文的解釋等。这样做有助于檢察官做出更加客觀、公正的判斷,並避免偏見和主觀判斷的產生。
- 主管機關名詞
- 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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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