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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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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對於被告自白證人之陳述,應注意其陳述是否完整,有無矛盾之處,並蒐集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檢察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特別注意被告的自白和證人的陳述是否完整且是否存在矛盾之處。同時,檢察機關也應收集補強證據,以審查其自白和證人陳述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貪污治罪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37

  • 被告名詞
  • 自白名詞
  • 證人名詞
  • 補強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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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規定:「十九、對於被告之自白、證人之陳述,應注意其陳述是否完整,有無矛盾之處,並蒐集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