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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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對於被告之自白、證人之陳述,應注意其陳述是否完整,有無矛盾之處,並蒐集補強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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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19條,檢察機關在處理案件時應特別注意被告的自白和證人的陳述是否完整且是否存在矛盾之處。同時,檢察機關也應收集補強證據,以審查其自白和證人陳述是否與實際情況相符。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貪污治罪條例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10037
- 被告名詞
- 自白名詞
- 證人名詞
- 補強證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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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