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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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對於被告所為之辯解,應善盡調查能事,審慎判斷有無理由,及是否影響事實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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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20 條,檢察機關在處理貪污案件時,對於被告的辯解,應該進行充分的調查,仔細判斷其辯解是否有理由,以及是否會影響到對事實的認定。檢察機關在審理貪污案件時應該對被告提出的辯解進行審慎的考量,不能輕易的將其否定,必須對辯解提出的事實或證據進行詳細的調查和評估,以確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判決的準確性。 參考資料:《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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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