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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21 條

二十一、檢察官以被告涉有本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罪嫌,如認有具體求刑之必要,應於起訴書中就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狀事證,詳細說明求處該刑度之理由,並依情節聲請法院宣告保安處分;對於併科罰金部分,亦應注意按其犯罪情節及所得不法利益之價額,請求併科適當之罰金。案件於法院審理時,公訴檢察官除就事實及法律舉證證明並為辯論外,並應就量刑部分,提出具體事證,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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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21條的規定,檢察官在處理貪污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1. 若檢察官認為被告涉有條例第4條至第6條、第11條、第15條的罪嫌,且有具體求刑的必要,應在起訴書中詳細說明該刑度的求處理由,並根據刑法第57條所列的情狀舉證證明。 - 範例參考資料:刑法第57條規定,被告若具有幫助法院裁判的能力,提供真實、重要及具體的事證,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2.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併科罰金的部分,檢察官應根據被告的犯罪情節和不法利益的價額,提出適當的併科罰金請求。 - 範例參考資料:台灣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九號判決中,法院就併科罰金的情況進行了詳細審查和討論。 3. 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公訴檢察官除了就事實和法律舉證證明外,還應提出具體事證並對量刑部分表達意見。 - 範例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以使法院形成確信的責任。 總結: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21條的規定,檢察機關在辦理貪污案件時,應詳細說明求處刑度的理由並具體舉證證明,在併科罰金部分應根據犯罪情節和不法利益的價額提出適當的併科罰金請求。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公訴檢察官除了舉證證明事實和法律外,還需提供具體事證並對量刑部分表達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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