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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圖利」,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為限。而對不法利益之調查,應確定其圖利之對象及數額,且係屬於可轉換及可計算之不法利益,以彰顯其圖利之具體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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