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募資 · 終極解密起訴書到底怎麼寫前資深檢察官陳樂樂律師|偵查佈局 → 起訴書 → 法庭攻防|完整章節解析看課程大綱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3

快速跳轉

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圖利」,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為限。而對不法利益之調查,應確定其圖利之對象及數額,且係屬於可轉換及可計算之不法利益,以彰顯其圖利之具體犯罪事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檢察機關在辦理貪污案件時應注意以下事項: 根據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圖利」一詞指的是為了獲得不法利益,並且這個犯意必須基於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且需要將犯意表現於行為。換言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的公務員對自己或第三人圖取利益是合法的,只要沒有證明公務員有不法圖利的犯意,即使行為不當也難以追究該罪。因此,在調查不法利益時,應確定圖利的對象和數額,且這些不法利益必須是可轉換和可計算的,以具體展現涉及圖利的犯罪事實。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三號判決書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規定:「三、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圖利」,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為限。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