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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之一 檢察官於命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宜就具體個案,依應說明財產數額大小、範圍繁雜程度、資料來源所在地之遠近,酌定說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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