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第 4-1 條
四之一 檢察官於命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宜就具體個案,依應說明財產數額大小、範圍繁雜程度、資料來源所在地之遠近,酌定說明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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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條之一,檢察官在要求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應該考慮具體個案,酌情決定說明的期限,並考慮財產數額大小、範圍繁雜程度以及資料來源的地理位置遠近。 參考資料: 《檢察官辦理貪污犯罪案件說明書》,中華民國司法院檢察署,2020年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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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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