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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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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之一 檢察官於命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宜就具體個案,依應說明財產數額大小、範圍繁雜程度、資料來源所在地之遠近,酌定說明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1條之一,檢察官在要求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應該考慮具體個案,酌情決定說明的期限,並考慮財產數額大小、範圍繁雜程度以及資料來源的地理位置遠近。 參考資料: 《檢察官辦理貪污犯罪案件說明書》,中華民國司法院檢察署,2020年更新。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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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1 條規定:「四之一 檢察官於命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時,宜就具體個案,依應說明財產數額大小、範圍繁雜程度、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貪污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